执行案件流程图
一、流程图
执行的申请(1、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2、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调查财产状况;采取执行措施,并对财产依法处置;发放案款或由申请人接收被申请人财产‥‥‥→结案‥‥‥→归档
二、办理时限
(一)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执行局的案件执行人员。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五)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九十日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案款或者由申请人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
(六)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执结。
(七)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
(八)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