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诉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雅民初字第06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经商。被告扎某某,男,藏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借款产生纠纷,现已和解,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1.00元,减半收取计3215.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文 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