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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7年01月1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3325刑初11号

 

公诉机关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仁青达瓦,男,藏族,农民,小学文化,1992年6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捕前住康定市。20151221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3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措曲登,男,藏族,农民,小学文化,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捕前住康定市。20151221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3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玛泽仁,男,藏族,农民,文盲,1984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捕前住康定市。20151221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3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扎西巴登,男,藏族,农民,文盲,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捕前住康定市。20151221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3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竹马次登,男,藏族,农民,文盲,1991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捕前住康定市。2016412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12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中加,男,藏族,农民,小学文化,1987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捕前住康定市。20151221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3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犯盗窃罪,于20168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0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依职权对涉案车牌号为川ZDG287的被盗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重新鉴定。于2016128日公开开庭审理。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07,被告人仁青达瓦、中加、竹马次登、曲批汪堆(在逃)、曲登(在逃)驾驶中加的车,在雅江县二道桥博视广告外,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车牌号云A733T)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950.00元。

20151022,被告人仁青达瓦在雅江县中学下面路旁,将被害人张某的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车牌号川ZDG287)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被盗车辆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923.00元。

20151216,被告人仁青达瓦、白玛泽仁、扎西巴登、彭措曲登驾驶彭措曲登的车到雅江县后,在雅江县二道桥聚源快捷酒店外,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白色起亚SUV(车牌号渝F1E632DE)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被盗车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678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指控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人,以非法占有为故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竹马次登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中加辩称,自己对盗窃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的事情实现并不知情,自己拿的1300元只是包车费。

被告人扎西巴登辩称,在盗窃起亚车过程中,自己知道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商量偷车的事情,但是自己没有参与其中,也没有分赃款。

经审理查明:

一、2015107,被告人仁青达瓦、中加、竹马次登、曲批汪堆(在逃)、曲登(在逃)驾驶中加的车,在雅江县二道桥博视广告外,将被害人李某1的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车牌号云AA733T)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950.00元。

二、20151022日,被告人仁青达瓦在雅江县中学下面路旁,将被害人张某的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车牌号川ZDG287)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被盗车辆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9825.00元。

三、20151216日,被告人仁青达瓦、白玛泽仁、扎西巴登、彭措曲登驾驶彭措曲登的车到雅江县后,在雅江县二道桥聚源快捷酒店外,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银灰色起亚SUV(车牌号渝F1E632)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被盗车变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6786.00元。

另查明,20151221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412日,被告人竹马次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分别按受害人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赔偿,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的犯罪行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揭发情况。

2.户籍资料,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车牌号为云AA733T的银灰色皮卡车被盗现场位于雅江县二道桥博视广告店门口,紧靠318国道,其公路对面北向是圣地假日酒店,斜对面北向为雅江县消防大队,其西面靠雅府快捷酒店。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的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被盗现场位于雅江县城河对面雅江县中学往东城小区旁的公路边,往南距雅江县中学约100M,往北距东城小区约145M,案发现场属于普用公路。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车牌号为F1E632DE的起亚越野车被盗现场位于雅江县城往康定方向二道桥聚源快捷酒店门口。

6.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对同案犯照片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对同案犯的相互确认。

7.被告人仁青达瓦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自己盗窃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银灰色起亚车的地点分别为雅江县博视广告店外、雅江中学往东城小区100M处、雅江县聚源快捷酒店外。

8.被告人中加、竹马次登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伙同仁青达瓦盗窃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的地点为雅江县二道桥博视广告店外。

9.被告人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伙同仁青达瓦共同盗窃银灰色起亚车的地点为雅江县聚源快捷酒店外。

10.被告人仁青达瓦、中加、竹马次登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车辆照片中确认自己盗窃时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时使用的中加的车辆。

11.被告人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仁青达瓦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确认自己盗窃银灰色起亚车时使用的彭措曲登的车辆。

12.被告人仁青达瓦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在公安机关分别提供的十张车辆照片中确认自己盗窃的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

13.被告人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仁青达瓦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过仔细查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照片中确认自己盗窃的银灰色起亚车。

1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四某处扣押本案被盗车牌号为川ZDG287的东风牌皮卡车一辆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公安机关未对起亚车和长城皮卡作扣押的原因是购买人泽某未到案,两车由其家属上交,家属不愿作证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车牌号为云AA733T车发还给车主刘某及领取人与报案人不一致的原因;将起亚车发还给李某2及领取人与报案人不一致的原因。

15.甘孜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甘价鉴(20160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标的被盗车牌号为云AA733T的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价值为人民币40950.00元;甘价鉴(201607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标的被盗车牌号为渝F1E632起亚车价值为人民币116786.00元;甘价认(2016142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标的被盗车牌号为川ZDG287的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价值为人民币69825.00元。

16.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今天(2015107日)凌晨三点多,我的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在雅江县二道桥博视广告店门口被盗了,车牌号是云AA733T;领取被盗车辆时,是车主刘某来的,自己是借的刘某的车。

1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1021日晚上九点到1022日早上七点之间,我的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在东城小区被盗了,车牌号是川ZDG287,尾箱里装有一两个轮胎,一个油桶和一些木方。

18.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1216日凌晨,我的银灰色起亚智跑车在雅江县成都聚源快捷酒店被盗了,车牌号是渝F1E632,右边副驾驶的脚踏板下面由被挂的痕迹;正驾驶轮胎挡泥板处有一手指宽的挂查,车内坐垫是黑色皮套。

19.证人四某的证言,证实我从仁青达瓦手中买了一辆银灰色东风牌皮卡车,给了现金18000元,不知道车子是仁青达瓦偷来的。

20.证人泽某的证言,证实我买过两台车,一辆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和一辆起亚车。昨年(2015年)仁青达瓦找我借钱,我先说不借,他说没事,他有一辆皮卡车抵押给我,还钱时取车。我就借钱给他了,一星期后中加来了,让我和他们一起去卖车子然后还我钱,后来没卖成,车就一直在我这;起亚车是我帮我妻子的弟弟白玛泽仁买的,他说他知道有一伙人有车要卖,当时他不方便买,让我以我的名义买,我垫付了一万三千元帮他买了。我不知道车子的来路。

21.被告人仁青达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盗窃了三次车辆,到雅江县实施盗窃驾驶的车辆,车主都知道实情,他们是参与了的,我们一起商量的,到雅江县偷盗车辆。三次都是我开的车门。博视广告店外的那次,泽仁彭措和竹马次登在“放风”,中加和曲登在车上没有来现场。有一天,大概两三个月了,我在沙德乡街上耍,中加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准备去雅江县偷个车子,问我去不去,我说去。然后中加开了一个白色的尼桑越野车,我们就到雅江来了。在县城转了一圈就出城了,往康定走的路上,在一个很大的宾馆对面我们看见一辆皮卡车,只知道放大牌照是云南的,然后我和麻德就下车把皮卡车弄走了。在东城小区盗窃时,是他们开的泽降的奇瑞城市越野车,竹马次登在放风,泽汪降泽在车上没下来。第三次盗窃机动车的参与人有我、白玛泽仁、扎西巴登、曲登四人,白玛泽仁在给我“放风”,扎西巴登和彭措曲登没有下车。竹马次登、中加、泽仁彭措、曲登、泽汪降泽、白玛泽仁、扎西巴登、彭措曲登他们都知道我们是来偷车的,都参与盗窃了。麻德也叫竹马次登,是同一人,曲登不是同一人,第三次参与的曲登和我一同被抓了。第三次盗窃是开的曲登的比亚迪轿车,偷车的工具是一把像刀的小工具,是在成都购买的。就在前几天,白玛泽仁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成都卖檀香,现在没有钱了,想整点钱花。想买个偷东西的工具,问我哪里有,我就给他说了,后来白玛泽仁给我打电话说只买了一样,之后我和白玛泽仁、扎西巴登就坐的彭措曲登的车子到雅江县,到了以后我和白玛泽仁在进城的洞口下的车,彭措曲登和扎西巴登开车走了,我们走到一个宾馆门前就看见一辆银灰色的起亚越野车,然后我就把车门开了,然后,我就和白玛泽仁上车把车开走了,上车后,白玛泽仁给扎西巴登打了个电话,说我们偷到了,就先走了,你们慢慢来,之后我走到没有信号的地方,我看见一个小东西在仪表盘下面,我知道那是用来定位的,然后把车开到一个不知名的山沟藏起来了,一直等到天黑就把车开回沙德了。

22.被告人中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偷车子的前一天下午仁青达瓦给我打电话说有急事包车,给我一千元到雅江县城,然后我就到了沙德街上接到仁青达瓦、曲登、麻德还有泽仁彭措就往雅江走了。到县城后,他们说去找一个女的就走了,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泽仁彭措说他们不来了,让我们先走。我当时不清楚他们已经出发了,然后我到沙德生古村时仁青达瓦、曲登、麻德已经开了一辆云南牌照皮卡车在村头。我就问他们怎么先到的,他们就给我说车子是偷来的。然后我就回家睡觉了,要天黑时仁青达瓦给我打电话说车子已经卖了,喊我到街上去取钱,到了街上后,他问我是要1000元的包车费还是1300元,如果要1300元就是我们五个人一起偷的车,我就说可以,要了1300元。

23.被告人竹马次登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偷车子了,2015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仁青达瓦、中加、曲登、泽仁彭措一起,开的中加的白色车过来的。当时我们在雅江吃了饭后在街上逛了一会儿,在雅江上面看到路边上有一个车,仁青达瓦说那个车就是他的,让我们在路上等他,他去开车,还让我拿个石头,如果看到有人不让开车就扔石头。后面仁青达瓦开了一个车下来,叫我坐在皮卡车里面,其他三个人坐中加的车,我们就回去了,我听说车子是卖给一个叫四某的人了。

24.被告人白玛泽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1216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仁青达瓦、曲登、扎西巴登一起在雅江县城外路边一家酒店的门口偷了一辆银白色的起亚车。到雅江的时候仁青达瓦说,干脆偷个车子回去,当时我和扎西巴登说不敢偷,仁青达瓦说,只要不祸害你们,我们就偷一个,反正公安局的逮不到,我们也想找点钱用,然后我们就同意了。我们在雅江县里逛了一圈后,就出了雅江县,在出了雅江县后,看见一个酒店外面停了一辆起亚车,仁青达瓦说这里方便,就在这里偷,并叫我和扎西巴登下车到公路两边去看看有没有人,于是我就到公路的下边往雅江方向,扎西巴登就在公路的上边往新都桥方向去放风,大概十几分钟后仁青达瓦就将车启动开了出来,叫我上车,然后我就坐在副驾驶位置,就直接走了,扎西巴登就坐曲登的车子在我们后面来了。第二天我就看到曲登把偷来的车开起在,曲登还喊我帮忙联系个买家,我就帮忙联系了我们村里一个叫泽某的人了,当时卖了13000元,我们四个每人分了3200元,多出来的200我说给曲登算了,算是他的邮费,分钱的时候是曲登分的钱。

25.被告人扎西巴登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1215日,我和白玛泽仁、曲登从成都耍了回来到康定时白玛泽仁给仁青达瓦打了电话,然后仁青达瓦就来找我们了。仁青达瓦来了后就说雅江县有车子可以偷,我们一起到雅江县去偷车子。于是我、白玛泽仁、曲登、仁青达瓦就开着曲登的车直接到雅江去了,到雅江的时候已经是20151216日凌晨3左右,我们开车在雅江县城逛了一圈后,又开车出城。当车刚开出城不久,仁青达瓦就看见一家酒店的门口,酒店名字不知道,停了一辆灰色起亚车,就对我们说这个车子可以偷,于是仁青达瓦和白玛泽仁就下车就到起亚牌车子那里开始偷车。我在公路上面一点看有没有人来,彭措曲登在车子里,就在偷车的旁边。我就在看有没有人来,曲登就在自己车里坐,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仁青达瓦就将起亚车发动后开了出来,然后白玛泽仁和仁青达瓦就开偷来的起亚车,我和曲登就开曲登的车子离开了雅江往康定方向走了。我们在折多山上商量的时候彭措曲登在场,也知道我们去偷车子。我听白玛泽仁说车子已经卖了,卖了12000多元。

26.被告人彭措曲登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仁青达瓦、扎西巴登、白玛泽仁来雅江偷了一辆白色越野车,是我开车送他们过来的。在康定,我和扎西巴登、白玛泽仁一起吃饭的时候,白玛泽仁提出来说来雅江偷车。我说不去,白玛泽仁说“不要你偷,康定有个专门偷车的,我给他打电话,你就开车送我们去一趟,给你1000元包车费”。然后我想反正我又不偷,就答应了。过了一会儿仁青达瓦过来了,我们就开车到了雅江。到了进雅江的一个洞子口时,白玛泽仁和仁青达瓦就下车了,我和扎西巴登加油去了,过了一会儿,扎西巴登接了一个电话,说车子偷到了,我们先走你们后面来,然后我就和扎西巴登回沙德了。之后我收了雅江包车到成都,康定到雅江,雅江到沙德的包车费一起2300元。

27.雅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5.10.7盗窃案中麻德的户籍姓名为竹马次登,与案卷中麻德、志玛次德为同一人;“2015.10.22盗窃案中麻德的户籍姓名为竹马次登,泽降的户籍姓名为泽汪降泽;“2015.12.16盗窃案中巴登的户籍姓名为扎西巴登,曲登的户籍姓名为彭措曲登。

28.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彭措曲登、白玛泽仁、仁青达瓦、扎西巴登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谅解;被告人竹马次登、仁青达瓦、中加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1的积极损失,取得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谅解。

2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仁青达瓦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仁青达瓦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仁青达瓦盗窃三次,总金额为22,7561.00元, 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盗窃一次,金额为11,6786.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中加、竹马次登盗窃一次,金额为4,0950.00元,数额较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中加辩称的自己对盗窃银灰色长城牌皮卡车的事情实现并不知情,自己拿的1300元只是包车费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扎西巴登辩称的在盗窃起亚车过程中,自己知道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商量偷车的事情,但是自己没有参与其中,也没有分赃款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仁青达瓦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经审查,被告人仁青达瓦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仁青达瓦、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仁青达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措曲登、白玛泽仁、扎西巴登、中加、竹马次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仁青达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0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二、被告人彭措曲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三、被告人白玛泽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四、被告人扎西巴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五、被告人竹马次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止)。

六、被告人中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郭 雅 雅

       郎吉泽里

人民陪审员   宋 永 艳

 

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刘 小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作者:佚名 编辑:yj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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