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王某某、贡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3325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藏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扎西多吉,男,1971年8月1日出生,藏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贡某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贡某某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顺达、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到理塘县非法购买木材,2016年4月26日安排驾驶员被告人王某某、贡某某分别到两处地点装运木材,当晚王某某和贡某某在装运完木材后驾驶车辆往康定市新都桥镇行驶。2016年4月27日王某某和贡某某在雅江县境内成名饭店内休息时,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发现车辆中装运的木材,并将驾驶员王某某和贡某某带回询问,在询问中驾驶员交代所运木材为罗某某所有并且是罗某某联系两人运输木材。
根据雅林调查规划鉴字(01)号物证鉴定书,涉案的161件原木属川西云杉,经过检尺,原木材积为52.593立方米,立木蓄积为93.916立方米;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所运输木材为115件原木,原木材积为27.643立方米,立木蓄积为49.362立方米;被告人贡某某所运输木材为46件原木,原木材积为24.95立方米,立木蓄积为44.55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贡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贡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止)。
三、被告人贡某某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雅 雅
审 判 员 屈 兵
人民陪审员 宋 永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小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