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院简介 法院要闻 诉讼指南 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文化 法官风采 法院公告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雅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 浏览文章

旷某某合同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时间:2015年11月2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雅刑初字第18

 

公诉机关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旷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70070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201406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7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12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623日裁定撤销本院(2015)雅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于2015713日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作者:佚名 编辑:yjxt)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2014 雅江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7.0及以上版本和 1024*768分辨率

地址:雅江县河口镇解放街176号 邮编:627450 联系电话:0836-5124162

主办:雅江县人民法院 蜀ICP备200142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