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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5年11月2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雅刑初字第23

 

公诉机关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无业,初中文化,19760105日出生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50630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0715被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10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顺达、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61020许,被告人杨某某因事与曹某某发生矛盾,事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给朋友张某(殁年31岁),要求带人来为其出气。20分钟左右,张某带了10人左右到水厂营地对曹某某等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张某受伤,因伤势较重,先后转入雅江县人民医院和甘孜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562110许,张某在甘孜州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156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他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郭 雅 雅

                               

                     人民陪审员   何 泽 秀

 

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作者:佚名 编辑:yj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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