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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时间:2015年06月08日信息来源:执行局 点击: 【字体:

(2015)雅执字第01-01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雅民初字第07号判决书,于2015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通知送达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费用:368710.00元(叁拾陆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但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农业银行崇州支行的存款7008.00元(柒仟零捌元整)到雅江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号:22-5861010400038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郎吉泽里

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智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义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作者:执行局 编辑:yj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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