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4-01
(2014)雅执字第14-01号
申请执行人:扎西泽仁,男,藏族,1967年11月02日出生。
被申请人执行人:冯萍,女,汉族,1969年06月0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扎西泽仁与被执行人冯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到目前为止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冯萍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其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系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雅江县人民法院(2014)雅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扎西次迫
审判员 郎吉泽里
审判员 屈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娇
(作者:执行局 编辑:yjz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