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2-01
(2014)雅执字第12-01号
申请执行人:普错次成,男,藏族。
被申请执行人:泽迫,男,藏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雅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泽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泽迫于本通知书送达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履行费用:331500.00元(叁拾叁万壹仟伍佰元整),承担本案执行费:3136.25元(叁仟壹佰叁拾陆元贰角伍分)。共计人民币334636.25元(叁拾叁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贰角伍分)。但被执行人泽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泽迫在中国农业银行炉霍县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179.冻结金额19564.29元(壹万玖仟伍佰陆拾肆元贰角玖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郎吉泽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作者:执行局 编辑:yjz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