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4)雅执字第09-0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藏族,31岁,雅江县林业局职工。
被执行人:甲某,雅江县普巴绒乡亚中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05月04日向被申请人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案款,现已将全部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郎吉泽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智君
(作者: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辑:yjz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