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与多吉晓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雅执字第08-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住所:宜昌市胜利四路25—1号,负责人:王艳宁。
委托代理人:倪移生,男,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多吉晓康,男,藏族。
本院在执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与多吉晓康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扎西次迫
审 判 员 郎吉泽里
审 判 员 郑 泽 祥
审 判 员 郎吉泽里
审 判 员 郑 泽 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智君
书 记 员 王智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作者: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辑:yjz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