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健军与被执行人白马次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雅执字第05-02号
申请人:刘建军,男,汉族,干部,1986年0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白马次登,男,藏族,农民,1983年12月09日出生 。
陈洁(系被执行人妻子),女,藏族,1976年05月0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白马次登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马次登多次拒接本院电话。2014年04月23日被执行人白马次登的妻子陈洁与申请人刘建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陈洁一直未按协议履行,现依法扣留陈洁在康定县某某中学的“事业单位绩效奖金”、“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奖金”,至全部债务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扎西次迫
审 判 员 王 劲
审 判 员 郎吉泽里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智 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作者:雅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辑:yjz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