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志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雅民初字第03号
原告志某,女,藏族,务农。被告蒋某,男,藏族,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现已和好,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志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薇
审 判 员 欧 麟
人民陪审员 扎巴降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