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诉李某某互易纠纷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雅民初字第05号
原告白某某,男,藏族,经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借款产生纠纷,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薇
审 判 员 欧 麟
人民陪审员 扎巴降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文 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